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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出台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

发布时间:2017-06-16 

为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,切实维护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,日前,公安部制定了《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》。

《通知》强调,公安机关要将“六条措施”作为保障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、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,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、取得实效。同时,加强督促检查,对贯彻落实“六条措施”工作有力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适时予以表彰;对行动迟缓、工作不力者,给予通报批评,限期整改。

公安部《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》

1、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。对侮辱、威胁、殴打医务人员、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,要迅速出警、依法果断制止,当场查证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、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,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,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2、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。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聚众滋事堵塞大门、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,经劝说、警告无效的,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;对组织、煽动的首要分子,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,从严惩处。

3、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。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,或者携带斧头、菜刀、棍棒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,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;构成违法犯罪的,要依法从严惩处。

4、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,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;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。

5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,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,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,跟踪问题处理结果。

6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,指导开展技能培训,加强医院巡逻守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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